*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996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根据《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合肥市(不含三县)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经营权通过定额买受、公开拍卖方式有偿获得。
获得经营权的出租车使用公安部门制发的专用牌照。
第四条 成立合肥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出租车有偿使用工作。
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经营权的拍卖
第五条 通过拍卖获得的出租车经营权有效期限为8年。出租车经营权的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活动应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在组织经营权拍卖时,应于拍卖3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写明拍卖时间、地点、经营权数量及报名申请时间。
公告期间,市交通局应为公众提供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拍卖应买人的资格和条件;
(二)拍卖方式;
(三)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四)押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
(五)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 参加拍卖的企业和个人应提出申请,填报《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申请表》,并根据要求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