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6]31号 1996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照明的作用,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开发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小游园和绿地等处的照明专用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路灯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路灯处)在市政公用局领导下,负责市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城市规划建成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八县(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服务。
第四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须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第六条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公用局根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道路专业规划确定的原则统一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造计划,由市路灯工程管理处负责编制,报市政公用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并符合有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有关设计安装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