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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荣誉市民
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厦府[1996]综225号 1996年10月18日)


  根据《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我市荣誉市民的授予工作,现就组织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市侨办、市台办、市外办、市公安局、市法制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评审小组负责对有关推荐单位推荐的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具体指导有关授予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掌握评审条件。各有关单位评审中应依据《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二条的有关条件进行评审,同时应结合我市的实际,按以下条件的要求全面衡量把握:
  (一)应考虑对厦门发展确有贡献,并可与必要的投资、创税和捐赠物额值等量化条件相结合,具体量值可在每次评审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确定。
  (二)应考虑被提名人的政治态度、社会影响及是否自愿接受授予。
  (三)应考虑对外国人适当从宽,对华人、华侨注意平衡。
  三、规范评审程序。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时,还应提供翔实的材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确定后报市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核,并经市委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审定。
  四、组织实施授予。荣誉市民授予工作应按《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由评审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具体操作。
  (一)授予活动的时间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通常每年办理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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