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企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率×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相差月数。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允许多渠道列支:
(一)税前列支;
(二)在企业破产或兼并、拍卖时的资产中提取;
(三)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四)从企业积累的福利费中列支;
(五)从其他有关资金中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办理提前退休程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提出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经市、县(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主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为组长,市劳动局、经委、计委、体改委、财政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工商局、总工会、妇联及市有关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对全市再就业工作进行宏观决策与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局牵头,市经委等部门配合,其要职责和任务是:研究分析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和失业职工再就业问题, 协调各有关方面,制定各项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再就业工程的组织实施。
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帮助、指导企业组织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积极开展行业内外富余职工的余缺调剂和劳务输出等,并对相关政策给予指导和协调。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条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
(一)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用工和调剂交流的需要,积极组织富余职工进行转岗培训。企业自行开展培训在师资、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其主管部门应予以帮助。企业培训工作也可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经费以企业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核准,从“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扶持。
(二)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 所属的就业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实施。转业训练要选择社会需要的专业或采取与用工单位直接挂钩的办法,有目的地进行。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形成市(县)、区、行业、部门、企业和社会等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介绍网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的求职档案和企业用工信息,建立富余职工专场劳动力交流制度,为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