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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第五章 加强社会用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本企业、本部门富余职工(含下岗待业职工)的基本情况和动态,进行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并主动与同级劳动部门联系,及时提供下岗职工、富余职工的名册和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新建企业、现有企业扩建或新增就业岗位的,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编制用工计划,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由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编制的用工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核定其优先录用失业职工、富余职工的比例,并组织各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向企业推荐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企业按核定比例录用失业职工、富余职工的不足部分,以每人3000元标准缴纳安置费,纳入“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现有企业扩建或新增就业岗位的,要优先安排本企业下岗待业职工,本企业下岗待业职工未得到安置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招收同等条件的新职工。
  第二十三条 对本市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实行凭证就业、分类管理和总量调控。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行业(工种)外,其他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允许、调剂、限制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缴纳相应的“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安置费”,纳入“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
  具体行业(工种)的划分、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

  第二十四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可以在企业内部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甬政(1994)2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的工龄可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职工退养期间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市政府令第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兼并的亏损工业企业、连续2年列入“3·20”工程的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其他多种途径分流后仍难以安置的极少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富余职工,经批准后,允许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纳入社会统筹养老。对个别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办理提前退休的,要从严加以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允许办理提前退休并纳入社会统筹养老的职工,企业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为其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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