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甬政[1996]16号 1996年1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推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工程实施的范围和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并在市和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失业职工和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富余职工。重点是:
(一)因企业原因被裁减、解除劳动关系, 已失业6个月以上,本人有求职要求而再就业困难的失业职工;
(二)兼并、被兼并企业难以安置的职工;
(三)已下岗而有求职要求的待业职工。
第三条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充分发挥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各种就业服务手段,通过增加就业岗位、企业分流消化、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等多种办法,帮助、促进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实现再就业,用3年左右时间,努力使我市失业职工的再就业率由1995年的40.5%提高到65%,富余职工基本得到分流安置,大多数企业初步实现“减人增效”,从而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章 鼓励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
第四条 新办二、三产企业和劳服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当年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达到如下比例,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报经主管财税部门核准,可分别给予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占50%以上(含50%)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占30%以上(含30%)但不满50%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占30%以下的,根据实际安置数,当年按人均500元的标准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为安置失业职工、富余职工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二、三产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确有困难的,当地银行应积极给予贷款,并在利率政策范围内给以优惠。企业还可提出申请,经授权部门批准,由“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给予一定年限的贴息扶持,或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1年期低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