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
为加强全市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现根据住房资金运用全面审批制度实施的情况,特制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审批程序》,并下发给你们。本程序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请各分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审批程序
为落实《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关于建立住房资金运用全面审批制度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保证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降低贷款风险,实现安全运作,各分中心发放的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均须上报市中心进行审批。现就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请
1.借款单位向其所属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分中心将其列入住房资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报市中心审批。经审批后,列入该计划年度内可贷项目,未经批准不得转入下年度。对于未列入资金使用计划,又确属急需的项目,分中心在接到借款单位申请后可向市中心申报列入调整计划。
2.列入计划的借款单位申办贷款时,须向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二份。
(2)填写市中心下发的“单位住房借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3)借款单位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4)借款单位的近期会计报表。
(5)贷款项目如属于单位建房,需提供计委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市、区规划和建设部门对新建住宅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开工证”。
(6)贷款项目如属于单位购房,需提供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或购房合同。
(7)贷款项目如属于安居工程委托贷款,需提供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达的安居工程投资计划和市安居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小康住宅开发建设任务单”和“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等有关计划证明文件。
(8)新建住宅或购买住宅的规划图或平面图。
(9)借款单位与担保单位签订的担保协议。
(10)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11)担保单位的近期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