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款提退会计操作手续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514号 1996年11月2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税款提退是指税务机关根据财、税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从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的一种行为。为加强退税管理,保证各项税款的正确提退,现对税款提退的会计操作手续进一步规范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提退范围
税款提退范围,执行京地税计[1994]42号《关于税收计会统业务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其中,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按京财税[1995]45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扣款提取支付手续费的通知》中的具体规定办理。检举揭发偷税有功人员奖金的提取,根据财预字[1996]37号《
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精神,停止执行。
二、退库手续和程序
1、各提退事项,首先由纳税人向基层税务所提出书面退税申请,填写税务征管法律文书“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加盖企业公章。
2、基层税务所依据税法,对“退税申请表”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对确需办理税款退库的,由专管员填写市局统一印制的“退款申请书”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并附原缴款书报查联、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签署意见,在“填发机关或申请人盖章”栏,由税务所所长签字或盖章,并按规定权限上报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批。
3、局主管业务科室应对申请退税的理由、依据和时效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退税事项,在“退款申请书”“审核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审核机关及经手人盖章”栏由科长签字或盖章。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4、主管局长在“退款申请书”批准机关“核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在“批准机关及经手人盖章”栏签字或盖章。转计会科具体办理。
5、计会科将有关退税手续复核后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样式附后),加盖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章,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将应退税款退纳税人财务帐号。同时计会科应对原缴款书回执联或报查联逐一销号,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样式附后),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随着征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全市联网运行,退税销号由计算机自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