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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保护条例》奖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水源涵养区违反《滇池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可参照《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第五章的有关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奖励条件的,经逐级审批后,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滇池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滇池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滇池保护条例》的行为处罚的罚款,应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保护和治理滇池。
  第二十八条 受罚款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对阻挠、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滇池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处罚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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