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滇池保护条例》奖罚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浪费水资源的行为,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等行为者,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破坏水产资源,损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园林的行为;对损毁水利、航道、码头、航标、渔标、水文、测量、滇池水体保护范围界桩、环境监测等设施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滇池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滇池水体范围内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他缩小滇池水面的行为,接到改正通知未按限期还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据所占面积按每亩500-10000元处于罚款,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对在距湖堤两侧100米范围内取土、取沙、采石的行为,对在滇池两岸面山、风景名胜区取土、取沙、采石、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后处予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滇池保护条例》,未经滇池管理机构允许在界桩内非法占用土地构筑建设物的行为,滇池管理机构可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每平方米处500-1000元罚款,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同时,提请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非法用地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滇池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滇池和通往滇池的河道内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每立方米100-500元予以罚款,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