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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保护条例》奖罚规定

  第六条 广泛宣传、贯彻《滇池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政策,在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三者统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经市滇池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给予表扬和奖励。
  获奖单位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经市滇池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给予表扬,并颁发500-1000元奖金。
  第七条 对保护滇池水资源、水利设施、水文设施、水产资源、森林植被、风景名胜、航道设施、测量设施、滇池水体保护范围界桩、环境监测设施成绩突出者,市滇池管理机构会同市水利、林业、园林、交通、测绘、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各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扬奖励。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与所辖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签订《保护滇池目标责任书》,并报市滇池管理机构备案。按照《保护滇池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对依法保护滇池卓有成效的单位,经考评、批准,给予表扬和奖励。
  在履行《保护滇池目标责任书》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经市滇池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给予表扬,并颁发300-1000元奖金。
  第九条 对检举、控告违反《滇池保护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滇池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核实,给予有功者表扬并颁发300-800元奖金。
  第十条 在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中未作规定的其他对保护滇池有特殊贡献者,经市滇池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也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种奖项已按行业规定受到表扬和奖励的,不再适用本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安排专项拨款。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污染滇池水域,或者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稀释等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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