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保护条例》奖罚规定
(昆政发[1996]80号 1996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滇池保护与管理,根据《
滇池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与《
滇池保护条例》相同,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滇池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有污染的已建企业或项目,采用水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经该企业或项目所在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滇池管理机构共同核准,对该企业或项目给予表扬,并按水污染防治设施在被考核年度运转费的5-30%颁发奖金,但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对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提供完整、可靠的考核资料,经考核、审核批准,给予表扬并颁发300-1000元奖金。
第四条 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重复率方面成效突出者,经单位申报,滇池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可参照《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在监测、科研、工程和生物治理方面成绩显著,数据详实可靠,且为保护治理滇池起了重大作用的单位,经所在县、区基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考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滇池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被考核年度给予表彰,并按被考核年度监测、科研、工程治理设施运转费或生物治理投资的10-30%颁发奖金,但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
获奖项目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经考核、审批,由市滇池管理机构给予表扬,并颁发3000-10000元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