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拆迁居民已按规定安置。
(六)已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基金和管理用房已落实。
第七条 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开发办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小区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单项工程的地形图及设计文件(图纸)等;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开发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工程承发包合同;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以及水、电、气、通讯、消防、园林绿化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资料;
(六)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开发办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15日内对住宅小区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建委,由市建委组织规划、土地、房地产、环保、园林、市容、公安、建管、市政、供电、电信、供水、供气、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及所在区政府听取汇报、审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对小区进行全面评价、核定小区等级。
(二)市开发区根据验收情况及时向市建委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三)综合验收报告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由市开发办对验收审查合格后的发给《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开发建设单位凭《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手续。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送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由市开发办负责实行分期验收,等全部建成后按本办法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初步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分期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建设综合质量按其综合验收评定情况分“合格住宅小区与优良住宅小区”两个等级。
(一)合格住宅小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