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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第一批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沪国资[1993]249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将确认通知书报送市资产评审中心盖章同时按规定交费,各被授托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四、市资产评审中心定期根据各被授托单位的工作量,按约定支付报酬。

  附件二:

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资产评估报告书

的审核要求(供试点单位试行)

  一、资产评估报告书要做到逻辑严密,格式规范,概念清晰、准确,内容真实、全面,结论清楚、肯定,叙述简明扼要。不会引起歧义和误解。
  (一)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应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写明评估机构名称、评估资格的类型及审批部门。
  2.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写明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产权持有单位、简述资产占有方的概况。
  3.评估目的。写明经济情形类型、涉及有关方的名称、产权隶属关系及经济情形进展情况等。
  4.评估范围和对象。说明经济情形涉及资产的范围、类型、所处位置、归属、处置方式等。
  5.评估方法。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选择评估方法。
  6.评估过程。写明评估起始时间、主要步骤。
  7.评估原则。概括写明评估中遵循的主要原则。
  8.评估依据。概括写明评估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
  9.评估基准日。写明唯一的评估基准日期及相应的利率、汇率指标,说明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10.评估结果。报告各类资产和负债以及总资产、净资产的评估价。
  11.评估结果有效的其它条件。写明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规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说明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12.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写明未经同意,评估机构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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