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授托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时,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
三、被授托单位应定期(按月)将准予立项的项目,以立项通知书的形式报市资产评审中心备案。
四、各评估机构应按立项要求和委托协议进行资产评估。
五、各评估机构应将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一式二份)、代拟的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和经被评估单位认可的立项、确认申请表一并报送被授托单位。
六、各被授托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自起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确认通知书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交相应的评估机构。
七、各评估机构现将被授托单位下达的确认通知书,连同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立项、确认申请表,一并报送市资产评审中心盖章、备案。
八、各评估机构将经市评审中心盖章的确认通知书分送各单位。
九、各被授托单位应将其中一份确认通知书连同资产评估报告书一并存档,作为日后年检的依据。
第二部分 立项登记和确认审核标准
一、立项登记标准
(一)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申请表;
2.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3.需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涉及不动产的,附不动产登记证)。
(二)申请单位选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距立项的申报日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申请单位如系公司制单位,则其对外投资额应低于净资产的50%。
二、确认审核标准
(一)申请单位财提交下列资料:
1.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申请表;
2.资产评估报告书。
(二)资产评估的程序符合规定。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四)评估报告书符合要求。
第三部分 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被评估单位委托后,应承办立项申请、评定估算、确认申请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