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第一批单位
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基[1996]264号 1996年12月30日)
根据沪国资基[1996]209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通知》和部分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关于请求授权对资产评估进行立项和确认的请示,现经研究决定,同意第一批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第一批开展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试点的八个单位包括:
1.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3.上海市卢湾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5.上海市闵行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6.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7.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8.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二、试点单位不得对所辖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指定评估机构。
三、试点单位的评估立项、确认审核专用章,只能用于授权或委托范围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
四、为防止乱收费,各试点单位不得对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审核工作收取任何费用,而由市资产评审中心按季度向试点单位结算确认审核费用,确认审核费用应专项存储,专款用于评估确认工作。
五、试点单位应按全市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
附件一:
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现制定《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操作规程》,供试点单位使用,请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立项、确认工作程序
各被授权和被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托单位),对授权和委托权限范围内的立项和确认事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填妥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申请表,向被授托单位提出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