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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涉及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第九条 省土地管理局受理的案件可直接移送省人民检察院或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或省公安厅可指定下级机关立案查处或直接立案查处。
  根据需要,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直接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把自己受理的案件指定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自己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可报请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土地违法事实,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者虽不足上述标准,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直接经济损失按以下项目计算:
  (一)耕地的年产值;
  (二)政府应当依法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收益;
  (三)单位或个人合法收入的有关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四)因违法用地盲目投资建设或终止建设造成的直接经济亏损;
  (五)其它方面。
  前款特别严重的标准为非法批准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50亩以上,其它土地100亩以上;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参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并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一)无权批准而擅自批准用地;
  (二)越权批准土地;
  (三)化整为零批准土地,并使批准总面积越权;
  (四)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任意批准建设单位实施违法占地;
  (五)擅自批准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有关土地税费。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土地违法行为包庇纵容情节严重,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查处,土地管理部门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土地执法人员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案,由人民检察院查处。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下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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