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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内联乡镇企业的手续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以集体所有的
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内联乡镇企业的手续问题的答复
(1997年1月2日 京房地权字[1997]第005号)


石景山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集体土地入股经营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请示”的来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郊区土地开发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京政农(1993)83号)的有关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交纳土地使用费(税)。”
  兴办内联乡镇企业,应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用地后,集体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向当地土地管理机关权属登记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相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应发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内联乡镇企业。集体土地所有证应发给出地一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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