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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对采取“先征后退”办法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应由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的规定征税,再由企业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签署“已征税”意见后,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办理退税。
  五、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条失效)
  六、对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应按财政部财会字(1995)21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财税字(1995)92号文中《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第一条及国发(1995)29号通知第一条列明的税率(简称“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对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按财政部财会二字(1996)18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的应收销货款,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额与应收出口退税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准予在委托方办理退税的,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对于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的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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