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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电力工业局、市电力资金管理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市电力工业局、市电力资金管理
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基金
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综[1996]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力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严格掌握政策标准保证及时、准确将电力建设基金征收入库。
  二、全市所有电力用户,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电建基金,不得拒付。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将财政部、电力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各基层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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