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1996年10月22日)
一、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城市开展创建优秀管理住宅小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办法,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三、本《标准》所称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是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或小区内的组团。
四、本《标准》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五、本《标准》适用于评选安徽省优秀管理小区。
六、小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国家验收标准验收,具有完整的验收资料、图纸、档案及交接手续。
七、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由专业的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房屋管理公司、房管所或其它管理单位)对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并有固定的管理经营场所。1994年4月以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必须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统一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八、小区管理单位为企业的,要有企业发展规划,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案;不是企业的,要有转换经营机制,向企业过渡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九、小区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1994年4月以后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必须按照建设部第33号令《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十、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管理单位责、权、利关系明确。
十一、小区管理单位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签定的小区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小区实施管理与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