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
(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
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城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建设用地征用城区房屋补偿费计算标准》、《北京市郊区房价评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发布。现将《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平房、中式楼房的价格评估。
二、在拆迁补偿等涉及房屋重置价评估时,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个远郊区县房屋的重置价格按本办法重置价格的50%-80%掌握,其实际补偿取值由各远郊区县根据当地房屋实际造价水平提出方案,报市房地局审批后执行。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本次调整分值定为227元/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区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建设用地征用城区房屋补偿费计算标准》、《北京市郊区房价评估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按建筑规范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造的各类砖混、砖木结构的平房及中式楼房的价格评估。
(二)本办法采用分部件按条件计分,依成新折扣方法、计算房屋总分再按规定分值计算房屋现价。
(三)房屋的组成部件。包括屋面、屋架、墙身、门窗、顶棚、地面、装修、设备、附属物共九类。前六类部件以标准间为单位按条件计分,后三类部件依实际数量按条件计分。
(四)房屋的标准间:平房为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中式楼房为建筑体积60立方米。其计算公式为:
1.平房:
标准间数=房屋建筑面积平方/20平方
2.中式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