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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非法批准占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占用菜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3亩以上10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非法批准占用菜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3亩以上10亩以下,耕地10亩以上30亩以下,其它土地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非法批准占用菜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10亩以上,耕地30亩以上,其它土地50亩以上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情节恶劣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四条 单位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比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条 单位擅自批准出让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按该地区基准地价计算(下同),出让或转让、出租抵押金额在2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出让或转让、出租、抵押金额在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出让或转让、出租、抵押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六条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批劣占优、批此占彼、批少占多等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或其它建筑物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非法占用耕地50平方米以上,或占用非耕地6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耕地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占用非耕地6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非法占用土地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七条 个人非法买卖土地,按非法买卖土地面积的大小比照第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 采用挪用、截留等方式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视其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列行政纪律处分:
  (一)非法占用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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