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监发[1996]7号)
各地市州县、神农架林区监察局、土地管理局,省政府各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大专院校监察处(室),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
为严格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滥批土地的现象,现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户土地地资源,管好上地资产,制止违法占地行为,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暂行条例》、《条例》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暂行条例》、《条例》和《办法》,除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外,应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无批准权限、超越批准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与条件要求,或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按以下标准(本规定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