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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不同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下列1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议估算,得出合理的资产评估价值: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九条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条 重置成本法,是现行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及3个以上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分别与参照物逐个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结果。估算被评估资产评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企业清算时资产可以变现的价值,评估其价值的方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评估中隐瞒、转移资产,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低于评估费用的罚款;对资产占有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低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资产占有单位逃避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整顿的期限应当不少于3个月。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认为整顿合格,方可重新承接资产评估业务。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在两年期满后方才可以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核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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