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武政[1996]125号 1996年11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产评估,包括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
第四条 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拍卖、转让资产;
(二)企业整体资产出租或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三)企业兼并、出售、转让股权、清算;
(四)企业以实物形式投资、参股、联营;
(五)投资兴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组;
(七)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资产占有单位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改组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
(二)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三)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
(四)股票在境外上市;
(五)股票已在国内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国内上市;
(六)已发行上市股票、需增(配发其他种)股票;
(七)已进行过资产评估,但不属于上列各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在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不能完成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审批股权、工商注册登记、安排上市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