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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税负增加给予退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商
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税负增加给予退税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66号 1996年12月16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决定》中对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退还由于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原则,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征收工商统一税改征营业税后税负增加给予退税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的退税范围
  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由原征收工商统一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中的规定原则处理。“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五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二、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的退税方式和计算公式
  为简化营业税退税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纳的营业税的退还工作一律在年终一次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全年累计多缴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累计多缴纳税款=全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包括地方附加)
  公式中的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根据原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和应税收入计算而来,其“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三、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收入的划分  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让房屋建筑物取得的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转让金收入应分别按3%、5%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对上述两项收入划分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土地转让收入不得低于两项收入总价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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