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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
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地[1996]72号 1996年12月17日)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61号)的精神,对本市原已认定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进行了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工作。现就换证中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合同》的有关条款的具体事项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有关税款汇缴结报期限问题。对税款汇缴结报的期限原则上要求每10天解缴入库一次,若当日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于次日入库。
  二、有关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对1995年12月31日之前签约到期的《印花税税票委托收售合同》(简称代售合同),均应在办理换证前,由委托代售双方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市局有关的补充规定重新签订代售合同。重新签订的代售合同的有效期限统一为3年,即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三、有关税票代售范围问题。为明确各代售户的代售范围,根据“市局[1988]税二代电13号文”的精神,在《代售合同》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为第八条,其内容:代售单位只负责对口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分管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单位中代售,不要跨越代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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