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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票[1996]第127号 1996年12月18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为规范执法行为,严密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的操作,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大地税票[1995]054号)做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在第三款处罚规定第2项上,增加一条,(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每本处以一千元罚款。
  二、在第三款处罚规定第3项中,增加一条,(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在第三款处罚规定第4项中,删除(5)以“白条子”入账的行为,每张处以二百元罚款;修改为:(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每联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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