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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辖的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权利和税务机关相应义务的公告

  (三)有为纳税人节约办税时间和经费的义务
  在办税过程中,税务机关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在努力降低征税成本的同时,注意简化内外工作程序、手续、节省纳税人办税的时间与经费。
  (四)有依法提供和保证办税所需的票、表和法律文书的义务
  票表供应是向纳税人提供各种表、证、册、卡,以满足纳税人日常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等纳税事项的需要。主要包括办理税务登记所用的税务登记正副本、进行纳税申报所用的各种申报表、进行业务经营所用的各种发票以及其它一些法律文书。票表供应除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外,其余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有正确执法的义务
  1、不能滥用权利。税务机关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允许的方式行使权利。《征管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法撤消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税务机关不能将享有的权利随意转让和放弃。随意停征、少征应征税款,放弃、转让征税权利是严重的失职和违法。
  3、税务机关不能利用享有的权利牟取非法和不正当利益。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一种强制的义务。
  (六)有保密的义务
  《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用于税收征管的一切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征管,不能用于其它目的。
  (七)有纠正错误和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税务机关如果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滥用权利或实施具体行为不当,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并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有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赔偿损失的具体方式是:撤消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返还扣押、查封的商品、财物和财产,并为纳税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八)有行政复议的义务
  在办税的过程中,纳税人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申请减免税、申请延期纳税时,受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阻挠而难以实现的,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当或违法而受到损害的,以及在办税过程中的行政争议,纳税人要求行政复议的,税务机关有行政复议的义务。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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