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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辖的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权利和税务机关相应义务的公告

  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及他们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与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有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经过税务行政复议仍不能解决时,不服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纳税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征管法》还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八)有受到由税务机关或工作人员造成名誉和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先说明处罚情节和处罚法律依据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
  按照我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的总体要求,通过对纳税人进行经常而有效的宣传,教育、辅导、引导、帮助、鞭策等多种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满足纳税人的合法期望,促进纳税人能够及时、正确地办理纳税事项,全面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有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义务。具体是:
  (一)有宣传税法和详尽辅导办税手续的义务
  北京地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的主渠道是《北京地方税务公报》,是地方税收法律送达制度的主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税法,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定期开展税法宣传月(日)活动,为纳税人发放单页的宣传材料;在本市主要交通路口设置《北京地方税务公告》栏,向纳税人介绍税法常识、纳税须知等。纳税辅导主要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税收政策、纳税核定、退税和减免税手续、应纳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缴款书的使用填开、发票管理等。总之,北京地方税务机关将通过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办税培训、税法咨询等多种形式,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法和获取有关信息的权利得以实现。
  (二)在办税过程中有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的义务
  在办税过程中,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提供高水准的纳税服务,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维护文明用语和服务忌语。为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提供规范的、全面的、有效的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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