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的权利
本“公告”所指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也是纳税人所特有的权利,是与纳税人的义务相对应的,它体现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是平等的,而且这种法律关系是清晰的,目的在于促进纳税人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意识。
(一)了解税法和获取信息的权利
1、纳税人有权知道根据什么法律规定被课征哪些税种?对纳税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有向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咨询税法的具体规定和办理纳税程序的权利。
2、有要求税务机关详尽辅导办税手续的权利,它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程序、关于帐簿凭证的管理,购领发票等其它税务登记的手续、程序、方法等。
3、有向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税法宣传材料的权利,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收方面的信息。
(二)在办税过程中,有受到尊重和热情接待的权利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有要求受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尊重、礼貌体谅和热情服务的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水准的服务。
(三)有要求税务机关节省纳税时间和节约经费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因此,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尽可能的节约办理纳税的时间,节约或尽可能减少办税经费。
(四)有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纳税人有权只缴税法要求缴的税款,对于未按税法规定超过应缴数额的税款或税务机关未开完税票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对于超过应缴纳数额税款的,可以先缴纳后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五)有取得保证纳税需要的法律文书和依法取得正当维护经营所需发票的权利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所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正确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因此,纳税人有权要求取得维护依法正当经营所需票表供应及其它一些法律文书的权利。
(六)有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利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得到税务部门的帮助,要求税务机关公平执法,以获得纳税人应享有的税收减免和扣除,合法的减少应纳税额,依法享受或申请减、免、缓、退税款的权利。另外,税法还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有权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缴纳的申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纳税人多缴纳税款即缴纳多于应缴税款的,有权从税款缴纳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同时纳税人还有揭发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和徇私舞弊的权利。
(七)对纳税过程中的争议有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