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在正确办税的前提下节省纳税人时间和经费的义务;
5.有保证供应纳税人办税和正当经营所需各类文书和发票的义务;
6.有接受纳税人监督的义务;
7.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
8.有纠正错误和依法赔偿纳税人损失的义务;
9.有应纳税人申请办理行政复议的义务;
10.有在进行较大数额的税务处罚之前向纳税人说明情节、依据和应纳税人要求举办听证的义务;
11.有除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工本费以外向纳税人提供无偿服务的义务。
三、国家税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双方应遵守的其它各项权利和义务,应与本公告所列内容同时执行。
四、本公告所列各项权利、义务的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具体规定执行。我市地税机关有义务以“纳税指南”的方式陆续告知纳税人。
五、为保证本公告所列各项权利义务的如期实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定期以不同方式征求纳税人的期望和满意度。届时,请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北京市地税局将对支持税务机关落实本公告做出突出贡献的纳税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全体地税工作人员将对公告的各项内容负有直接责任,并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市局监督电话:监察室64019652、法制处64019650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附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辖纳税人在办税
过程中的权利和税务机关相应义务的公告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明确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和税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同等对待,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既便于税务机关公正执法,也便于纳税人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地方税务系统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所辖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税务机关为维护这些权利应尽的义务进行了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