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现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伊通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工程清障、占地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伊通河城区上段
河道治理工程清障、占地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伊通河城区防洪规划,提高城市防洪能力,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美化城市,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通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治理范围)为黑嘴子桥至自由大桥之间河道及其规划确定的两堤背水面堤脚线外50米以内区域。凡在河道治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伊通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河道治理工作。南关区人民政府、二道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河道治理范围内的清障、补偿、安置等工作。市计委、建委、土地、规划、房地、城建、公安、林业、水利、乡企、蔬菜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治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河道治理范围内的房屋、大棚、温室、抽水泵站、畜(禽)舍、鱼塘、水井、坟墓、林木、料场等均为行洪阻水障碍物,一律予以清除。
第五条 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遵循“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设障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