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被取消新技术企业资格
后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485号 1996年10月22日)
对外分局,海淀区、丰台区、昌平县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于1996年5月10日以京试外经字[1996]172号文件做出了对试验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取消新技术企业资格和给予警告处理的决定(企业名单附后)。对此,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请接到本通知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对上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核,对不符合税法及有关规定、不具备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取消其享受有关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