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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章程。
  (三)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营业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五)企业法人、主管会计、出纳员、办税人员有关资格证明和经营金银饰品业务人员的工作简历。
  四、人行北京分行对申请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后,在三个月内向其颁发《许可证》。
  五、人行北京分行对已批准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的金银饰品经营情况定期进行年检,经年检合格的经营单位应将《许可证》及其它资料在30日内,报送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备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包括兼营商场的经营金银饰品专柜),由人行北京分行收回《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后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后,方可营业。
  六、国内免税商店(场)申请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报经人行北京分行批准,领取《许可证》后,始得营业。免税商店经批准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合营、合作、承包、租赁、出租场地、收取管理费等形式)转由外商经营。
  各类免税商店(场)经营金银饰品,销售的对象应是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胞、出国探亲的公民以及常驻中国的外国人员,凭有效外国护照、回乡证和境外员工居住证收取外汇销售。
  七、保税区内的金银管理仍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由各职能部门管理。保税区内加工生产的金银饰品原则上应出口,不能销往非保税区(包括零售和批发)。如遇特殊情况需将金银饰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应视同进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八、金银饰品零售单位办理代客维修,以旧换新业务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机器设备,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理和懂技术的专业人员,必须经人行北京行分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项后,方可营业。此项业务只限于民间旧金银饰品的维修、改制、掉换,不得接收砂金、矿金、工业用金和“三废”回收金银以及来路不明的黄金。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目前,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代客修理、改制金银饰品业务的,不予批准。
  九、国家对金银饰品零售单位实行定点管理,各金银饰品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试销、代销、传销、直销、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等形式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所。未经人行北京分行批准,金银饰品零售单位不得与其它企业联营,从事金银饰品零售业务,也不得设立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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