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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京银发[1996]514号)


市政府各有关局,市属各有关总公司、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工商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北京市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的管理,打击倒买倒卖和走私黄金的违法活动,维护首都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北京市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应先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北京分行)批准,领取《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开办金银饰品专营店,应持人行北京分行颁发的《许可证》,分别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二)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应持人行北京分行颁发的《许可证》,分别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增项手续、经营金银饰品零售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二、申请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适应本市经济发展,有较大的市场销售量。
  (二)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局级以上单位所属的全民或区县商委的直属企业,下同)企业和全民集体企业控股达80%的股份制企业。
  (三)金银饰品专营店自有资金(指自有净资产,下同)不得少于3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自有资金不得少于800万元,其中经营金银饰品业务的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四)具有经过专业业务培训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专营店营业场所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商场营业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六)实行独立核算,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
  三、申请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人行北京分行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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