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对海洋水产品沙蚕、
泥溜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大财税[1996]302号 1996年11月22日)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和直属分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地税农(1996)167号《关于对沙蚕等海洋水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征收海洋水产品沙蚕、泥溜农业特产税作如下规定:
一、按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沙蚕、泥溜收入属海淡水捕捞品收入,应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应纳税额,按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实际产量和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