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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的通知》

  二、优惠办法
  1.本人或配偶是教师的,购房时由售房单位增加购房优惠。具体办法是,按规定的售房政策计算应付房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后,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双方都是教师的,优惠10%。
  2.教师购房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最低限价的,在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增加优惠。
  3.教师所购住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标部分不增加优惠。
  4.售房单位凭教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见附件)对教师增加优惠。
  三、其他
  1.教师因个人原因调离教育系统的,应将增加的购房优惠款退还给原售房单位。教师所在单位须将教师调离情况及时通知原售房单位。
  2.房地产交易部门在计算房价时,须在附记中注明教师增加的优惠率。
  3.本规定中的房改售房系指各单位按京政发(1994)71号文件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包括按市场价出售的住房。
  4.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涉及优惠对象和资格认定的问题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前已按京政发(1994)71号文件出售的公有住房,也适用本规定。
  附: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样式)

  附:

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


                  存  根
  教师姓名:          在职或离退休情况:
  售房单位:
  经办人:      核发人:     签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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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      |
  |                          |
  |________:                 |
  |  我单位    同志按房改规定向你单位购买住房,应|
  |享受对教师购房增加的优惠。             |
  |                          |
  |  特此证明。                   |
  |                          |
  |                   教师所在单位 |
  |                   人事部门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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