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惠办法
1.本人或配偶是教师的,购房时由售房单位增加购房优惠。具体办法是,按规定的售房政策计算应付房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后,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双方都是教师的,优惠10%。
2.教师购房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最低限价的,在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增加优惠。
3.教师所购住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标部分不增加优惠。
4.售房单位凭教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见附件)对教师增加优惠。
三、其他
1.教师因个人原因调离教育系统的,应将增加的购房优惠款退还给原售房单位。教师所在单位须将教师调离情况及时通知原售房单位。
2.房地产交易部门在计算房价时,须在附记中注明教师增加的优惠率。
3.本规定中的房改售房系指各单位按京政发(1994)71号文件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包括按市场价出售的住房。
4.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涉及优惠对象和资格认定的问题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前已按京政发(1994)71号文件出售的公有住房,也适用本规定。
附: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样式)
附:
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
存 根
教师姓名: 在职或离退休情况:
售房单位:
经办人: 核发人: 签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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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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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 |
| 我单位 同志按房改规定向你单位购买住房,应|
|享受对教师购房增加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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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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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所在单位 |
| 人事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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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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