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房改售房中对教师
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6]398号 1996年12月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教育处,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央在京技工学校: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关于印发〈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文件规定在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的通知
([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28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28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对象
1.下列单位在编并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1)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
(2)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其它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各类学校;
(3)其它类型的学校。
2.上述单位离、退休的教师和教辅人员。
本规定中,上述优惠对象统称为教师。其中,教辅人员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和图书资料管理以及实验室和学校行政工作的在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