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运输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市区或集镇时,应当按照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靠,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
对承运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和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港航监督机关认为必要时,可派船护航。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包装、容器破损的,应当及时修整;无法修整影响安全运输的,应当报请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二)危险货物发生丢失、泄漏等事故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劳动、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运输车辆或船舶发生故障、危及货物安全、需要维修时,应当将危险货物转移到安全地带,并派专人看管。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达目的地,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收货人验收。收货人经检验包装无破损,货物品名、数量与托运单相符后,在托运单上签字,并签注收货时间。
验收时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差拒绝收货。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令停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至2倍罚款。
对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借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3万元。
对拒不接受处罚或继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可责令中止车辆运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承运人受委托后,将危险货物转让给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经营者承运的;
(二)承运人或托运人将危险货物伪装成普通货物运输的;
(三)各种车辆驾驶和各类客车装运危险货物的;
(四)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腐蚀品和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及其设备、工具,未经清洗消毒、排除污染即装运其他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