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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有适合运输要求的强度和膨胀余量,保持坚固完整、包装严密、表面清洁。
  包装外表面或者集装箱的明显部位,应当贴有与内装危险货物种类、性质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装卸现场的灯光、标志和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要求,装卸人员必须服从作业场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被有毒有害物品、腐蚀品等危险货物污染的车辆、船舶、设备、工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洗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搬卸其他货物。
  从车箱、船仓内清理出的残留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船舶,严禁装运食用物品(含饲料)。
  作业人员穿戴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后,要集中清洗;受一级有毒有害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所承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装车、装船运输:
  (一)与托运单所列品名不符的;
  (二)遇湿易燃物品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
  (三)包装标志不清楚或者无标志的;
  (四)不符合危险货物配装规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装运规定的。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装载车辆配置的三角形灯具和危险标志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第二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船舶,除作业人员外,严禁搭乘其他人员。作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准与危险货物同处于一车箱、船仓内。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爆炸物品、一级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和需要特殊防护的危险货物,应当指派了解危险货物性能、有应急经验、熟悉业务的押运人员负责运输安全指导,并不得中途离开车辆、船舶。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人员,应当服从押运人员的安全指导和应急安排。
  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人员及车辆、船舶等需要的特殊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具由托运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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