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经1996年12月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以及其它在装卸、搬运、运输等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范围。
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国家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为准。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水路(含水库)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从业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我市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工商等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承运资格
第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者,除符合国务院《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承运危险货物有关安全要求相符的设施和运输工具;
(二)驾驶人员必须从事驾驶工作三年以上;
(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危险货物运输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四)车辆、船舶和货物必须参加保险;
(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标准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必须配备消防器具和急救用具。
第六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已经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七条 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按第六条规定办理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许可证件后,方可进行危险货物运输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