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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积极宣传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在汇算中要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对外部的宣传辅导,要保证对纳税人汇算辅导面达到100%。在汇算前各局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并做到融会贯通。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增强对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和优化服务工作,通过税务部门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按期正确的申报纳税。此外,各单位通过汇算工作对自身一年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情况做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应自觉纠正。
  五、积极稳妥地开展扩大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工作。在去年汇算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今年我市约在500户集体企业中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根据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去年试点经验,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税务机关优化服务,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加大税务检查力度等方面积极探索新征管模式。汇算清缴工作尚未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区县局也应根据征管改革总体方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研究征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辅导并提高征营水平,为全市今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全面推进创造条件。
  六、汇算清缴期间要突出重点,严格审查。除按总局通知第三条要求进行以外,还要将税源重点户、私营企业(含纳入私营企业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重点审查对象,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费用项目如:企业的租赁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以及管理费、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等项目要重点审查。此外,各局要对今年的汇算清缴企业进行复查。在汇算清缴期内复查出的问题不再进行处罚。汇算清缴结束后查出的问题依《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要对集体、私营“乙类”企业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了解,以确保“乙类”企业向“甲类”企业过渡措施的落实。
  八、加强汇算清缴期的税源监控工作。为确保汇算清缴质量和收入任务完成,汇算期内除要求各局对申报、入库率两项指标均达到98%以上外,还要求各单位对收入进度要加强监控,对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要掌握清楚,对缓欠交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为及时了解问题,掌握汇算进度,市局将在汇缴期间,组织二至三次工作汇报,要求有数字及书面资料(汇报提纲及有关表格另行布置),各单位要按市局统一要求,安排好各阶段的工作。汇报日期大约安排在2月15日至3月底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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