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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一九九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55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九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今年我市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根据总局和我局工作的指导方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面向基层,面向征管,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考核,从而使我市征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得到增长,征管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在此基础上,为了做好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96)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汇算清缴整体工作的基本要求,仍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527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并做为今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下去并形成制度。
  二、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根据所得税本身的特点,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既能体现纳税人经营成果的好坏,又能检验我们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的水平,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务必对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层层部署,周密安排,对汇缴的进度、质量、问题,要充分把握,及时给予指导和解决。此外,有关汇算清缴工作阶段性情况、信息要及时反馈市局。
  三、截止三季度,我市绝大部分区县已完成了全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任务,但是收入中尚有一些“水份”未去除,各区县局应按市局对汇缴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前三个季度预征基础上,分析本单位不同经济性质、不同级次、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中的问题在汇算清缴阶段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应退尽退。对直接影响收入的重大问题,在及时向市局反映的同时,要积极与本区县政府和财政部门勾通情况,提出建议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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