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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

  一、为防治净月潭、南湖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主要江河水域功能分类》,制定本规定。
  二、净月潭水体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水体,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标准》(GZug41—91)A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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