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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6]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法人为纳税单位,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应按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对其在京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按总局规定实施检查。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计而未计或少计收入以及不应税前扣除的费用而擅自扣除或虽允许税前扣除但超标准扣除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并就地补缴所得税。
  二、对人保(集团)公司在北京的分支机构国内保险业务收入在北京缴纳的所得税,1996年如何汇算清缴,待总局文件明确后,按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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