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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局《关于临时
工农民合同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如何
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京劳险复[1997]1号 1997年1月1日)


丰台区劳动局:
  你局1996年12月6日《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丰劳险(1996)140号)收悉。对于这部分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如何补缴转制前从事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养老保险费及如何计算缴费年限的问题,我局已于1993年以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文件予以明确,但在执行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就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单位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其从事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各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
  二、关于补缴比例,1993年12月31日之前单位和个人各年的缴费比例仍按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文件规定执行,1994年1月1日后,单位和个人各年的缴费比例按北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已按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文件规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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