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婚丧习俗改革。
(一)建立乡、村红白事理事会,逐步形成婚丧服务网络。
(二)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 社会互助
第三十三条 社会互助是在政府领导和组织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参与,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社会帮扶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一)社会捐赠,要走向经济性、社会化。
1、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捐赠管理机构,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
2、搞好宣传,动员群众及单位,自觉给灾民贫困户捐款捐物。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民性宣传活动,逐步形成公民的自觉行动。
3、支援与受支援地区应搞好合作,加强联系,扩大交往,增强扶贫济困的整体功能。
(二)县、市政府要建立社会帮扶制度,制定配套政策,组织引导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第三十四条 积极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储资备荒,村委会要组织村民建立和完善救灾扶贫储金会、储粮会,提高抗灾救灾实力。
第七章 医疗保障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农村情况的合作医疗保障办法,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自愿参加的原则,以村合作医疗为基础,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网络。
第三十七条 农村医疗保障的形式,应灵活多样,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可实行"以收定支,大病保险",使农民的大病、重病得到及时治疗。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从低点起步,为农民看病提供方便,保障普通常见病的医治。
农村军烈属、五保户应优先给予医疗保障。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障资金的来源:以个人缴纳的统筹金为主,乡、村集体经济给予支持,自治区和市、县对灾区、贫困地区、急性传染病、流行病地区给予救助。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障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