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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凡20-60岁农业人口均可参加。
  (二)按照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管理。
  (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二)乡、镇、村企业补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所有权归投保人。
  (三)县(市)、郊区设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乡、镇设管理所,村设代办员。负责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交、营运管理、养老金的发放及日常的其他业务工作。
  (四)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五)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存入国有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投资、拆借,或抵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依据投保人缴费档次、积累年限确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或拖欠兑付养老保险金。
  (三)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依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为投保人提供咨询和周到的服务。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解决开展这项业务的启动资金、机构人员问题。
  第二十二条 因公负伤、牺牲人员原则上实行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
  (一)对因公牺牲人员由乡镇给予一次性抚恤。
  (二)对因公伤残人员,乡镇除负责其医疗费用外,对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乡村要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乡镇自行制定。

第四章 优抚安置

  第二十三条 优抚安置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抚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先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再给予优待抚恤补助。
  (二)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含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优抚对象特困户实行普遍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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